保健品被重新定義
2016-10-28 04:10:28
此次《條例》明確指出,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能夠調節人體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規定食用量的食品。
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涉及到了保健品的重新定義和監管新規則。
對此修訂稿,業內人士認為《條例》在頂層設計上,重視了保健品,讓行業有法可依,為規范經營創造了良好的空間。中國的保健品行業,在監管合規下,結束當前魚龍混雜的局面,除雜草、保良苗,有望實現裂變式發展。
定義保健品 銷售有章可循
此次《條例》明確指出,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能夠調節人體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規定食用量的食品。
為保證特殊食品注冊申請工作需要,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應當繳納注冊費和檢驗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保健食品,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者專柜”。保健食品不得與藥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銷售。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
國人對“食藥同源”根深的觀念,模糊了兩者的界限。保健品行業眾所周知的混亂,很大的因素在于整體定位不清,給了不良企業在這個模棱兩可的概念里游走的機會。在這個《條例》對其有了明確的定義,就使行業有利清晰的方向性。
提升保健品的監管處罰標準
在《條例》中要求,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以及保健食品注冊情況,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實施動態管理。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追溯信息平臺,采用市場化方式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追溯體系,為企業建立追溯體系提供專業服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特殊食品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保健食品產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生產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企業,應當組織開展相關研究工作,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生產企業內完成樣品生產,并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對依法實施備案管理的保健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完成備案信息的存檔公開及備查等工作,并根據申請事項向備案人發放備案憑證及備案登記號。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行政指導等工作,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等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具體限額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監管標準的提升,保障了產品質量,滿足市場需求,同時利于行業的整體提升。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這個《條例》于保健品行業是用監管呵護著逐步走強。
目前,此《條例》出于征求意見階段,公眾可在2016年11月19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等形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