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藥品需慎之又慎
2014-09-02 03:09:56
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正提交審議,其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經媒體報道后,頓時引起公眾
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正提交審議,其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經媒體報道后,頓時引起公眾熱議,其中不乏調侃:男明星代言不孕不育醫院、藥品和衛生巾該如何“自證”?代言豬飼料又該怎么辦?而在調侃的背后,明星代言問題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大的關注,和近年來很多明星代言的產品出問題有關,其中尤以藥品廣告為甚。
在“毒膠囊”事件中,先后給修正藥業一家藥企代言的明星就達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林永健、范明、陳小藝、何琳、林妙可等人。中國廣告協會發出的一份通報顯示,某著名演員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包括澳鯊寶、伯爵養生膠囊、杜仲降壓片等。
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的發布有著嚴格的程序審批,須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然而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醫藥廣告市場的混亂是有目共睹的,夸大藥效、謊報藥品成分更是其中之最。而由于藥品的特殊性,在廣告訴求上傾向于體驗式推介,因此有很多明星代言。
此次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審議,明星代言須自證,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雖然來得有些有點晚,但總算是有了進步。在我國,明星代言是久治不愈的頑疾。明星代言人該不該追責的爭議,折射出了當前難以追責的尷尬現實。由于沒有相關硬性法律法規,盡管輿論洶洶,明星代言人自“巋然不動”。
在明星代言的眾多產品中,藥品和人體健康關系密切,人命關天,更應該加強管理。如果明星代言人在廣告中說“得了重感冒,一片頂幾片”,到時候患者吃了出現并發癥引起死亡,能不能找明星代言人負責?我認為應該找。因為消費者往往是基于對薦證者的信任去購買他們所推薦、證明的產品和服務,既然叫薦證者,明星就應當對所推薦、證明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負責,而不能只拿錢、不擔責。
此外,明星代言大多屬于有償性質,代言人自然要為其后果負責。以修正藥業的豪華明星代言陣容為例,參與其中的明星們,都在代言中拿到了堪稱天價的廣告費。通過代言,明星可以由此獲得頗豐的利潤,那么,為何一旦所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特別是像“毒膠囊”這種非常惡劣的問題藥品,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沒有審查能力來推卸責任?
有觀點認為,明星代言廣告可以由質監部門對其代言的產品先行把關,把責任落實到對產品了解不是很深的明星身上而不是相應的部門并不合適。不過,我并不這么認為。在現實巨額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不少明星的責任感頃刻間土崩瓦解:不管什么產品、有無經過自己的使用和驗證,某些明星都敢代言。如此一來,明星成為了虛假廣告的代言人。
有明星經紀人坦言,明星普遍比較排斥藥品、保健品等敏感商品。這就對了!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明星就應該謹言慎行,對產品代言“三思而后行”。明星代言,是以自己的公共形象為商品擔保,代言須慎重。